四川省沉浸式文艺发展协会章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:四川省沉浸式文艺发展协会。本团体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四川省。
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:由四川省从事沉浸式文艺内容创作、数字技术转化、场景落地与推广,非遗传承人、场景运营及传播、影视与科技公司、文旅景区、高校智库科研教学与管理的企业院校、社会团体、个人等自愿结成的地方性、行业性社会团体,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: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弘扬爱国主义精神。坚持社会组织的政治性、社会性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,防范政治风险、社会风险、经济风险、安全风险,在加强自身建设同时,积极发挥社会组织能动性,主动投身公益慈善事业,助力四川社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。打造“内容+科技+消费”三位一体的省级沉浸式文艺赋能平台,着力沉浸式文艺场景设计、数字资产运营咨询、消费业态融合指导,以“文化科技赋能、消费场景重构”书写沉浸式文艺发展。传播自由、平等、公正、法治的价值取向,弘扬爱国、敬业、诚信、友善的价值准则,为坚定文化自信、文化产业数字化、人民群众文化健康消费服务。
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,承担保证政治方向、团结凝聚群众、推动事业发展、建设先进文化、服务人才成长、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。
第五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,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是四川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。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、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-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:
(一)政策研究与战略引领。组织会员深入学习贯彻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,向会员宣传党思想意志,引导会员自觉贯彻党的方针路线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。学习贯彻党中央关于文化数字化、沉浸式文艺发展的决策部署;开展政策咨询解读与行业趋势研判,依法编制沉浸式文艺发展标准、白皮书、公约及行动指南。
(二)内容开发与技术创新。推进数字内容开发,整合非遗IP、元宇宙场景等资源;为沉浸式体验项目提供方案咨询。
(三)场景运营与业态培育。提供场景化运营咨询,培育沉浸式新业态,推动VR/AR、全息投影等技术在文化艺术活动中的应用。
(四)生态建设与权益保障。对外构建交流合作平台,促进四川省沉浸式文艺发展;推动沉浸式人才培育与生态建设,组织会员开展职业资格认证与培训,搭建产学研合作及国际交流平台。依法反映会员和行业的合理意见和诉求,维护会员合法权益。
(五)信息共享与行业服务。依法开办内部交流刊物、建立公众号、网站等对外宣传平台,向业界、社会介绍沉浸式文艺发展动态。文艺交流、信息咨询服务。
第八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,依法经批准后开展。
第三章 会员
第九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;
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本团体的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;
(三)从事文化艺术、文艺数智化、文化消费或与之相关的企业、院校和社会组织;
(四)从事或热爱沉浸式文艺、内容创作、演艺、数字技术、场景运营、文化科技、文化消费融合的相关人士。
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(三)理事会闭会期间,经秘书长办公会讨论通过;
(四)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。
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团体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团体的活动;
(三)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执行本团体的决议;
(二)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;
(三)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;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(五)向本团体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,会员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制定和修改章程
(五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(六)决定社团名称变更事宜;
(七)决定终止事宜;
(八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(三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(四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(六)决定设立内设机构、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;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八)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。
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;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,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大会2/3以上会员代表投票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。
本团体秘书长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。
本团体秘书长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聘任或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(二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受会长委托或授权召集和主持理事会,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内设机构、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;
(四)决定内设机构、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:
(一)会费;
(二)捐赠;
(三)政府资助;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三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。
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四十条 本团体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无法按照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、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投票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 附则
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5年 月 日第一届第 次会员大会投票表决通过。
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。
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